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欧洲杯网络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
征询意见期间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与六安市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李涛、卓成超,联系电话:3377062、3377862,电子邮箱:356158530@qq.com,地址:六安市农科大厦9楼六安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邮编:237001。
2020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标准和程序
1.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d级危房或灾毁住房的。
(2)拟分户开展独立家庭生活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分户建房条件。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建房:
(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家庭人口超过6人(含6人)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其面积标准为:
(1)农村集镇、圩区(畈区、湾区)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60㎡。
(2)沿淮平原地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220㎡。
(3)山区和丘陵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60㎡;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00㎡。
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房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房设计技术导则》相关规定。
4.宅基地申请程序。坚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设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以下情况按简化程序申请。
(1)原址改建、翻建住宅。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原址改建、翻建住宅的,采取村民申请、村级组织审查、乡镇审批的申请方式。
(2)统规自建。在规划布点村庄申请自建住房的,采取村民申请、村级组织审查、乡镇审批的申请方式。
(3)统规统建。在村庄规划点由村级组织集体建房的,村级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采取“四议两公开”方式,对选址、建设和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方案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村级组织在申请之前应对拟拆旧建新的农宅进行逐户登记、造册,村民签名盖章,并签定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老宅基地。
5.宅基地申请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或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
(2)已有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的。
(3)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等不符合建房安全要求区域选址的。
(6)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7)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8)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面积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上限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
1.申请材料。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按照皖农合〔2020〕38号文件规定材料之外,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得增加任何材料。集体建房由村级组织负责提交建设用地申请、搬迁协议(行政村与逐户居民签订)以及占地、建设、分配方案公示结果等。
2.村级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对于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由村为民服务代办点指定专人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和联审工作。重点审核申请条件、宅基地布局和面积、村组审核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用地计划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有关部门的要征求意见。
4.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后,同步将审批情况以正式文件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分别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审批工作督促指导,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号前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
6.信息公示公开。村民向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交宅基地申请,以及村级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集体建房申请后,受理申请单位要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及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管
1.加强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农村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给予村级协管员一定经济补助,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所需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2.开工放线查验。村民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所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机构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施工过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所辖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机构人员,联合村级组织开展不定期的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4.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建房并竣工的,经建房村民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满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原审批自行失效。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一个月内,组织所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机构人员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5.集体建房监管。由村级组织统规统建的集体建房,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住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监管工作。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控
1.做好规划编制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六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编制工作,并在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和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基础上,抓紧完成新一轮村庄布点规划编制,确保新增农村宅基地有地可用。新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要做好《六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区域土地用途与农村宅基地实际需求的衔接和调整工作。旅游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旅游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房。
2.建立宅基地用地供给机制。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实行年度管理,每年年初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将用地需求通报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合理用地需求,并将具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要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并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指标的5%。土地整理增减挂钩项目结余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农用地、林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完善宅基地调换机制。在尊重村民小组意愿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调剂宅基地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者经济补偿方式,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调换双方自行约定。经批准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文件、村民小组同意证明材料和宅基地调剂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明确执法主体。市、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建立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加强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非法占地、非法买卖或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1.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有偿退出、有偿使用以及集中建房、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补偿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繁荣乡村经济,促进乡村振兴。
2.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支持叶集区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省级试点,积极探索盘活利用模式、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创新盘活利用机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确保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其他县区也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
3.加快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摸清全市农村宅基地底数,完善宅基地档案,对符合登记发证的,发放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七、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区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县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交接的协调,统一明确乡镇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构,并接受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乡村振兴年度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2.压实各级责任。进一步完善“县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构建农村宅基审批管理沟通协调、对接磋商和信息共享互通的长效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相互配合,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水利、林业、城管、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四到场”要求,全面履行审批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等工作。
3.统筹解决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农村宅基地存量问题由县区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农村宅基地占用时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2019年4月1日前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处置;2019年4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处置;2021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置,有力有序有效解决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妥善解决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4.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进一步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形成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按照“市培训到乡镇、县区培训到村”分级培训方式,加大对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确保农村宅基管理和改革不走样。
征集结果
本次意见征集未收到意见。